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李承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
9月14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3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2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