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6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6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臺北軍事檢察署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之事項猶有不服,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若竟提起行政訴訟,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事項之文件非裁判書、非處分書,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應裁定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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