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0號抗告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拍字第3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