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