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承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