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聲請人 趙阿川 訴訟代理人 趙美娟 相對人 詹文仁
黃中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相對人 趙金華 訴訟代理人 趙令杰 相對人 趙世興
趙令海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令寶 相對人 趙文祺
甘濠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甘濠誌 相對人 趙令垚 訴訟代理人 鍾美霞 相對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相對人 戴美玲
詹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趙阿川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為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趙阿川為被告 趙永南 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詹文仁、黃中駿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共有人趙永南等13人就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嗣於訴訟進行中,被告趙永南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2分1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於102年10月9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有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3頁、215頁)。聲請人乃聲請代被告趙永南承當訴訟,並獲被告趙永南及相對人即被告趙金華、趙世興、趙令海、趙文祺、甘濠瑞、趙令垚、趙子賢、詹文正、趙令寶之同意,雖相對人即原告表示反對,及相對人即被告戴美玲未到場表示意見,然聲請人趙阿川既在訴訟繫屬中,買受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趙永南之應有部分並取得所有權,即屬上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該出賣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趙永南已非屬系爭土地共有人,本件訴訟權義對趙永南已無意義,聲請人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是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揆諸首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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