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丙○、乙○○各處有期徒刑陸月,甲○○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十五行之「上臂」應更正為「右上臂」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