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