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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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貳
   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壹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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