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秩字第九三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桃警分刑
字第○九四一○三二一一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復興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把,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把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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