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陳昱勳
黃豊珍
張建洲
馬大川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蔡其品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媚 被告 鍾季仲
陳又銘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黃聰麟 被告 蔡長龍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曾國璽 被告 曾華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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