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政道
被   告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