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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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李慧真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貳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