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健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健國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健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健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4日│99年2月15日│100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2、610│毒偵字第332、610│毒偵字第698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33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333││││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80號│執字第2080號│執字第2433號(屆│││││滿日:102年6月1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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