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茲判決如下:
主文吳國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各為0.351公克、0.232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3508公克、0.2318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審酌被告有濫用藥物前科,經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仍無法悔改,執迷不悟,施用毒品雖屬自傷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然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亟需稍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並衡以被告犯罪動機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各為0.351公克、0.232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3508公克、0.231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及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被告吳國鎮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2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5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8月8日上午某時,在新北市○○區○○路225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前往上址執行搜索,除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分別為0.351公克及0.232公克)、吸食器1組外,復經採驗其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國鎮坦承不諱,且被告上揭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0年8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附卷為憑,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實有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此外並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扣案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檢察官陳佳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菁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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