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翔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二年度偵字第五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翔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關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徒刑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徒刑執行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至四行關於「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十八張及現場照片十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十四張、被告行竊時所著衣褲及竊盜、銷贓現場照片共十四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