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7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39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未使用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
壹、甲○○前於〔一〕民國〔下同〕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少調字第1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4月15日出勒戒所,並由法院以92年度少調字第167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6月24日出勒戒所,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處分不起訴確定。〔三〕93年間,因施用第壹級毒品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894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拾月。〔四〕93年間,復因施用第貳級毒品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五〕上列〔三〕、〔四〕所處徒刑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確定,嗣於95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貳、甲○○未見悔悟,於壹─〔一〕、〔二〕所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伍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壹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0月28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體育館公共廁所內,以將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和水稀釋後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次。嗣於95年10月29日下午3時45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弄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暨甲○○所有供其施用第壹級毒品預備之注射針筒貳支。
參、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參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到案後,經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檢出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煙毒麻醉藥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壹份〔附偵卷第25頁、第50頁〕足稽,復有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暨甲○○所有供其施用第壹級毒品預備之注射針筒貳支等足佐;扣案粉末壹包確係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4280號鑑定書1紙〔附偵卷第63頁〕在卷可按,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7號暨94年度簡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各壹份〔附偵卷第57頁至第6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足參。堪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揭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壹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壹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壹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犯事實欄壹之〔三〕、〔四〕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95年1月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伍年之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之危害,兼酌及被告為低收入戶,有彰化縣田尾鄉低收入戶證明書附本院卷可憑,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未使用注射針筒貳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預備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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