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岳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賦予被告得以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二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三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2年3月18日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099年毒偵字│南投地檢099年毒偵字│南投地檢100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000771號│第000771號│第00067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0年訴緝字第000015│100年訴緝字第000015│100年訴字第000465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訴緝字第000015│100年訴緝字第000015│100年訴字第000465號││判決││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0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2898號│0289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0年訴字第000540號│100年訴字第0005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訴字第000540號│100年訴字第000540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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