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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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徐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伯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被告陳伯軒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
略)。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本件關於請求權依
據均未詳細記載論述、產蛋率及蛋重損失新臺幣【下同】22
5,600元、飼養浪費損失損失120,960元及精神耗弱損失150,
000元等證明)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並請原告提出與
被告所簽訂之相關契約書全文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