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4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0.68公克因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惟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固據本院核閱97年度毒偵字第432號偵查卷宗無訛,然扣案之摻有不明物質之香菸1支(0.68公克),經本院函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剴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8年5月21日慈大藥字第98052101號函附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並未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甚明,即與首揭聲請意旨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