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前經變更名稱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經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案外人 彭素珍 於民國83年6月23日邀同債務人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0%計息,借款如未按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惟債務人等因未按期償還,債權人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84年度執木字第796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終結領回案款後仍有如請求金額欄所載之本金餘額及利息迄未受償;核所餘欠款部份均屬已逾6個月以上,是以債務人等除就上開所餘欠款本金及利息負清償責任,並應按約定利率之20%給付違約金。以上所述茲有借據及板橋地方法院執行案卷資料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