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0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相對人即被告 陳志銘 兼訴訟代理人 陳施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因事實,業已另行聲請臺中市龍井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為此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之停止,有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等數種原因,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9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本件原告另行聲請調解,並非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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