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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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王宥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祐民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兩造間之共有房地即座落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地號:臺中市○區○○○段○○○○○○○○號、150之0214號、150之0215號土地。建號:同段896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