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翊廷 上列聲請人與 陳癸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陳癸伏請求欠款新臺幣15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陳癸伏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提出借據及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票據影本,並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