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因104年度建字第10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