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廷亮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