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71號聲請人 吳以喬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氏玄 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相對人 林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 林建興 」、「100年3月29日離婚」、「000年00月00日產下聲請人吳以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建發」、「100年9月2日離婚」、「000年00月00日產下聲請人吳以喬」;五、關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聲請人吳以喬」之記載,應更正為「000年00月00日產下聲請人吳以喬」;正本日期「109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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