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濬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立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發票人究為衛「健」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亦或衛「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如為「衛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除具狀陳明外,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支票影本,發票人似非衛健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