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修寬 指定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回復原狀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8行所載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更正為「因侵占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8行所載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顯係「因侵占等案件」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規定及解釋,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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