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再審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6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再審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5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37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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