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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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相對人 游善平
游景明 游象萬 游清亮 游億二 游政雄 游勝佳 游景章
游象俊 游月香 游象聰 游象揚 游象智 游象柏 游淑真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游象輝 游象煌 游象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一○七年度全字第二十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定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既為系爭裁定之債權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光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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