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陳致忠
梁懷德
被 告 陳以濃
被 告 陳婉真
被 告 陳台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