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陳致忠
       梁懷德
被   告  陳以濃
被   告  陳婉真
被   告  陳台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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