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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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沈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文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