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沈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文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