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煦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9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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