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9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   告  陳俊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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