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1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吳秀雲
被   告  謝刻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9時在本
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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