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臺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00000000
丁00000000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 蘇庭毅 、 蘇冠丞 、 蘇冠文 (即 蘇振榮 之繼承人)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2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14,256元。本院前已於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並已於97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