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福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李福建已於民國93年5月18日出境,並於民國95年6月20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