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交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經測試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二五二MG/DL,且未肇
事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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