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92號原告 陳對妹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被告 蘇鳳香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