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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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74號上訴人即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林盈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足 因100年訴字第36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64848.62美金×29.182新台幣元/美金=1,892,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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