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志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志正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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