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黃茂興
黃文琳 黃文怡 黃冠誠 劉釵被告 陳東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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