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2號債權人 林美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宏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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