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黃金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與第三人 張献德 及 張志豪 間民事訴訟案件,目前尚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審理中,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3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2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債權債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