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志豪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表:
受刑人徐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持有第二級毒品)│(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2日│100年6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453號│偵字第23835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82│101年度訴字第108號││事實審││4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13日│101年2月29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82│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4號│││├────┼─────────┼─────────┤││判決│101年1月9日│101年3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執字第1448號│執字第3791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