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清水 債務人 劉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文盛於民國99年0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9年01月19日起至101年01月19日止分2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17,492元仍未依約攤還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文盛│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1.5│││17492││1月19日起│2月19日止│計算利息,並│││元││││自民國100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46)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46)│││││││加二成計息違約│││││││金│└──┴───┴─────┴──────┴──────┴───────┘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文盛│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492││2月20日起││內者,按全國農│││元││││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46)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4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