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67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秉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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