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號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鶴齡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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