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羅翠蘭 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相對人 廖鵬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行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出具之法服保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